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以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省总工会对《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经省有关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总工会
2024年3月15日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或审批)。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树牢“习惯过紧日子” 思想,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
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七)注重绩效原则。基层工会应树立绩效理念,增强绩效
意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工会经费服
务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
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所属的
企事业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
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
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并及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全部留存开支使用。要加强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依法依规取得有效票据。要根据单位年度工作和
经费计划,统筹安排工会活动和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
足确需单位行政予以补助的,应在制定活动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
之前按程序征得单位行政的同意。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
的用途开支,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年节慰问品,不得将与工会无关
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
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教育、文体、宣传、劳模职工疗休养、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
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半年不超过2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 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8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 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
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两次。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1000元。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10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 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
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按照加班
相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会员在工作日期间,确因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而误工的(仅限企业领取计时、计件工资的人员),可以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的误工补贴。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
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且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基层工会可充分利用工人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
阵地,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应优先考虑条件成熟的当地工人
文化宫发放的文体活动券,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好职工
日常健身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不得以预付卡或会员各自报账等形式进行,应由基层工会统一通过规范的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及工伤、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具体参照《关于加强湖北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
出、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省内惠游年票(卡)等文旅产品,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按照购买服务的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 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 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 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
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九条职工服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先进操作法、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
专家等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以上活动的奖励支出等事项,由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活动、竞赛创造的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
工作室、职工创新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
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基层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经费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
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允许有条件的基层工会结合实际,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单位职工集体投保普惠公益性质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十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利益的支出,是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职能所耗费的资金。包
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
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
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
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制定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的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根据经费实际,可对单位困难女职工子女开展“六一”慰问,发放不超过200元慰问品。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业务支出是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基层工会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作者补贴、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以及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确需发放奖品或奖金的, 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月人均不超过300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增添成本、改良支出及延长使用年限的支出。只有本期收益的支出或正常维修不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益
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
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五条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要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建账条件的,由已成立的市及县市区基层工会经费核算中心进行核算,分户管理,或经协商后由上级工会代管经费,统一管理,也可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
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工发〔2018〕6号)和《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鄂工发〔2019〕1号)同时废止,《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 施细则>有关问题解读》的通知》(鄂工办〔2018〕31号,以下简称《问题解读》)中的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中未另作规定的,继续按照《问题解读》中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